20190416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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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正义论》第九章

理想的立法者所能做到的,最多不过是设计出某些社会安排,使公民们从自我或集团利益的动机出发,认识到自己的行动应该符合最大限度地提高福利总量的做法。按照这种观念,由此产生的利益一致完全是人为的:它决定于推理的方法,而个人遵守体制安排,也完全是把这作为处理各自利害关系的一种手段。

制度的不同程度的稳定决定于那些可以用来使它们恢复平衡的内部力量。既然实际上所有的社会制度都要受到某种干扰,那么我们就不妨假定,如果由通常的干扰引起的对这些制度所选择的平衡地位的偏离诱发了一些力量,而这些力量又强大到足以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后恢复平衡,或达到接近平衡的状态,那么这些制度就实际上是稳定的。这些规定不幸都模糊不清,但对我们的论题应该是有用的。

我把道德发展顺序的第一阶段称作权威的道德阶段。虽然权威的道德的某些方面在后来的几个阶段为某些特殊场合而被保留了,但我们可以把这种原始形态的道德看作是儿童的道德。我假定,正义感是这些年轻的社会成员在成长过程中逐步获得的。代代相传和对儿童进行道德态度(不管多么简单)的教育的必要性是人类生活的条件之一。

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团体的道德阶段。这个阶段涉及视所说的团体而定的一系列广泛情况,甚至可以包括整个民族社会。儿童的权威道德主要是由一系列准则组成的,而团体道德的内容却是由一些适用于个人在他所属的各种团体里所担任的角色的一些道德标准决定的。

团体的道德表现为许多形式,因所说的团体和角色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形式代表了许多复杂的层次。但是,如果我们从主要社会体制规定的、要求比较高的职位来考虑,正义原则就会被承认是对基本结构起了调节作用,并成为许多重要理想的内容。实际上,这些原则适用于人人都有的公民角色,因为每一个人,不仅仅是参加公共生活的那些人,都应该有关于共同善的政治观点。

最后,我们还可以指出;原则的道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与正当和正义感相一致,另一种形式则与人类之爱和自制相一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后者是份外的,而前者则不是。

一般说来,个人在对其感觉进行说明时引用某种道德概念及其有关原则,这是道德感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特征,也是把它们同自然态度区别开来的东西的一部分。他对自己感觉的说明,涉及一种公认的正确或错误。如果我们对此产生疑问,我们就有可能作为相反的例子提出种种不同的犯罪感来。

现在,我要就稳定性问题把正义即公平观和其他观念作一比较。回顾以下一点也许是有益的:稳定性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某种合作安排可能是不平衡的,更谈不上是稳定的。

应该着重指出:获得道德人格的能力,即获得平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一个人或者由于天生或者由于偶然而缺乏这种必要的潜在能力,这种情况就被看作是一种缺陷或损失。没有哪个种族或哪个得到承认的人群是缺乏这种属性的。只有极个别的人没有这种能力,这种能力的极少实现和完全不能实现,是不正义的和条件极差的社会环境或偶然的不测事件所造成的结果。

首先我要指出,如果我们认真考虑我们的道德态度的心理根源,我们有时候就会怀疑这些态度是否合理。由于我们认为这些感情是在以屈从于权威为标志的情况下产生的,我们可能想知道是否应该把它们全部抛弃。

不过,从契约观点来看,自律性和客观性这两个概念是不矛盾的:自由和理性是并行不悖的。自律性和客观性都可以始终如一地用原始状态来说明。原始状态这个概念是对整个理论极为重要的概念,其他一些基本概念都是根据它来规定的。因此,自律地行动,也就是按照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而可能会赞同的、我们会这样去理解的原则来行动。

不过,许多生活方式都具有社会联合的特征,都有为它们所珍视的最终目标和共同活动。科学和艺术提供了俯拾即是的例子。家庭、朋友和其他团体也同样是社会联合。不过,考虑一下比赛这个比较简单的例子,自有其有益之处。这里,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区分出四种目标:比赛规则所规定的比赛目标,如在大多数赛跑中获胜;选手在比赛中的各种动机,如选手从比赛中寻求兴奋,进行锻炼的欲望,等等,这些方面可能因人而异;比赛所达到的社会目标,这些目标可能是无意识的。

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公开地把别人的较大的善看作是引起妒忌的根源。例如,我们可能会议论一件婚姻或一个家庭的令人妒忌的和睦和幸福。同样,一个人也可能会对另一个人说,他妒忌他的更大的机会和成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在我将称之为良性妒忌的情况下,无论表达出来与否,都没有任何恶意。

我只打算讨论这一点,因为我们的问题是,从人们的倾向来看,尤其是从人们不喜欢客观善的数量悬殊这种情况来看,正义原则是否就是一种合理的保证。我姑且假定,易于产生妒忌的主要的心理根源,是由于对我们的自我价值缺乏自信,并伴有一种无能为力感。

自由权优先的根据大致如下: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我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边际意义,和对自由权的关心相比逐渐减少,因为随着有利于实行平等的自由的条件得到更全面的实现,对自由权的关心就变得更加强烈。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为了得到较大的物质财富和较惬意的职位而接受较小的自由权,这种做法超过一定限度就变得不合理了,而且永远是不合理的。让我们指出为什么会这样。

幸福也是自给自足的:如果一个合理计划是充满自信地实现的,那么它就表明某种生活选择是完全值得的,此外无须要求任何别的东西。如果环境特别有利,计划的执行也特别顺利,那么一个人的幸福就是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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