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5

刑诉基础案例——【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案情】

黄某猛,男,1975年出生,广西柳州人。黄某荣,男,1972年出生,广西柳州人。2018年9月,黄某猛分别向“金宝”等24人贩卖海洛因共计4388.2克,收取毒资1402105元。2018年10月,黄某猛在广东省东莞市分11次向黄某荣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290克,收取毒资215525元。2019年3月,黄某猛在广东省东莞市分4次以每克310元的价格向黄某荣贩卖360克海洛因。黄某荣将所购买毒品均加价转卖他人。东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该案后,鉴于案情重大,经审批,对黄某猛采取了监听措施。2019年4月12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通过监听黄某猛通话得知,“老表”(在逃)向黄某猛求购30克海洛因。当日,民警在东莞市某酒店将正在向“老表”贩卖海洛因的黄某猛当场抓获,缴获毒资9000元。随后,公安机关对黄某猛租住的两处住处依法进行了搜查,扣押海洛因、制毒工具、文件、现金等证据若干。

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包括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毒品、电子秤,黄某猛用于记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笔记本,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贩卖毒品的账目,通话清单,旅客住宿登记簿,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黄某猛本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其中,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猛租住的东莞市某楼405房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该房内搜出并扣押制毒工具若干、可疑毒品两小包(一包重约45克,另一包重约20克)、底粉两包(均重约50克)、现金人民币45000元。检验鉴定报告显示在黄某猛租住的某公寓803A房衣柜内搜出的347.7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91.1%;在该房鞋盒内搜出的264.6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2.5%;在该房被子内搜出的161.63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0.2%。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不服,提出上诉。黄某猛上诉提出,其不是向黄某甲购买海洛因后进行贩卖,而是受黄某甲的雇用,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帮黄某甲收账、转账、记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黄某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贩卖毒品同案人黄某甲的存在,黄某猛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最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1)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3)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黄某猛的辩护人提出在东莞市某楼405房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签名,该扣押清单所涉及的物证的收集过程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申请对这些物证予以排除。黄某猛对鉴定意见中有关海洛因纯度部分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海洛因纯度没有这么高,要求鉴定人出庭。同时黄某猛再次强调自己是被他人雇佣而贩卖毒品,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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