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合营安排

第一节 基本概念

1、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个规范的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呗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提示1: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执行“合营安排”准则。

提示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执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2、联营企业投资

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投资方直接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出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够对着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够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其判断的和兴应当是投资方是够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3、合营企业投资

合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

4、对子公司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是指投资方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

2、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3、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购买法。在权益结合法中,元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一年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负债

        资产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3.多次交换交易形成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购买法。

1.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2)投出资产为存货,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若损或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将存货跌价准备一并结转;

(3)投出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原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一并投入投资收益。

2.多次交换交易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原投资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

(2)原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

(3)原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

提示:原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留存收益。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以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四)一项交易中通知设计自最终控制方购买股权形成控制及自其它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股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认。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01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使用范围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3.集体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02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使用范围

适用范围: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二)权益法的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损益的确认

a.逆流交易

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或耗用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b.顺流交易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超额亏损的确认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冲减长期应收款,3.确认预计负债,4.备查登记


5.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6.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允许转回。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0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一)个别财务报表

关键点: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应视同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对剩余持股比例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二)合并财务报表

1.丧失控制权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自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商誉+与元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的部分)、其他权益变动

2.丧失控制权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调整分录

02 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一)个别报表

1.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2.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

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

(二)合并报表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03 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留存收益。


04 权益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将原权益法核算时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原权益法核算时确认的全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4.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05 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06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第五节 合营安排

01 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02 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03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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