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脑回家与强制加班

看到一则新闻说男子拒绝带电脑回家,从而被炒鱿鱼的事情,评论区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个人是遵循了假期的原则,公司开除该员工是违反道义的,另一种认为这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过度依赖于部分员工,以至于导致了部分员工无暇休息。两派都有道理,站在员工角度,正常的休假不应该受到打扰,站在公司角度,由于该员工负责的事项(软件开发或者系统维护)是具有技术排他性的,如果当真出了问题,远程协助解决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公司要求带电脑回家去,也成立。

我们先不讨论这样的网络新闻是否存在标题党的嫌疑,但就这个事情上,应该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企业的运营组成问题。企业是一种社会生产组织的方式,在这种生产组织方式当中,企业主无疑是风险承担者。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发现了一种潜在价值,于是成立了公司来完成这种价值的生产,大多数起步阶段的公司,企业家本人往往除了提供资本以外,还是劳动提供的核心,他希望与自己一起创业的人在理解他的愿景以后,能够产生共鸣,从而具有与他一样的无私奉献精神,去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然而,这样的初创型组织往往是脆弱的,企业家是风险承担者,大多数成功的企业家,在最初阶段,自己会承担几乎所有的工作,而发现有了一定起色以后,才会引入新的成员实现工作的分摊,那么,在不停试错以及不停的成功当中,人员的淘汰是必然的,会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出现较大的波动,人的非绝对理性会让微观的决策出现巨大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的结果往往是灾难性的,比如某一个核心员工在自己分摊的任务上撂挑子,而随着系统的复杂度增加,企业家本人是不可能完全替代的,就会出现要求该员工24小时在岗的情况,并且是没有现阶段的补偿的,因为企业本身没有多余的资源,于是该员工长时间的劳累而没有回报,情绪自然会占主导地位,产生了与企业稳定性的冲突,这种冲突有可能会在法律的框架下,扼杀一个企业。因此,企业组织不能无视这种情况发生,通过增加成本来解决或者把核心东西掌握在所有者自己手中,是保持企业生存的基本方法。相对度过了生存期的企业,可以通过制度进行管理,这种制度的前提一定是企业有了核心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业务,并且这种业务是如此的稳定,允许企业雇佣多余的人员来实现岗位替代。更加成熟的公司,往往把员工当成一颗螺丝钉,不愿意员工越雷池半步,当这个员工出现任何问题,有其他员工能够顶上去,而这样的公司也往往特别注重国家的法律,绝对不越法律雷池半步。

其次,是个人在企业当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员工在大多数时候与企业仅仅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条件就是员工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企业为员工提供报酬,这种报酬包括现金工资,国家保障的福利,以及企业的福利,冲突的地方在于,如果员工想要休假,而且是休息27天之久,而企业就像逆水行舟一样,在27天中,某一个岗位都会脱岗,那么企业就会存在运营风险,企业当然看得到,个人当然也看得到,这里面的利益博弈就在于,企业希望自己支付的成本会少一些,同时企业的运营得以延续并且有增长,员工希望自己少付出一些劳动,并且利益能够最大化,同时自己所依附的企业又不至于因为自己的这种诉求而出现运营危机,从而让自己的的基本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在这中双方的博弈中,有国家的相关法律作为一个中肯评判,这种中肯评判有的时候并不合适,就好比设定最低工资标准与员工雇佣效果以及宏观经济的关系一样,设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后,看起来是解决了员工的收入问题,但是,却导致了更多的人失业,从而使得宏观经济也收到了拖累。在国家制定的休假标准中,民生问题肯定是考虑的首选,这体现了国不以利为利,而以义为利的基本原则,对于创新创业来讲,会有负面影像。

所以,对于这种事情,如果员工明白自己在企业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共生关系,断然不会拒绝在紧要关头将企业托住,企业家也会格外看中这种员工,但是,所以,本质的原因还是员工已经厌倦了那个企业,寻求本开除,因为被开除的结果是有可能得到一笔高昂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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