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押题精华之简答题(九)

51.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首先,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52.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亦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各自的效力与指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
(3)规范性。

53.简述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1) 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2) 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 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4) 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54.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1)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方式。
(2) 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内容。但从总的数量值上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值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 从实际生活中,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讲,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有某种补充作用,其功能效用不可低估。

55.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广泛;(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效力位阶低的易变动;
(4)数量多,是各部门法之首;(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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