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及其产品责任》(一)

先看摘要:

摘 要 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需要自动驾驶技术自身的安全和一系列配套条件的实现。但因为人工智能的非理性特征、“算法黑箱”、既有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人机混合驾驶”、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并存等问题的存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根本无从保障。从当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自动驾驶车辆存在制造、设计和警示三方面的缺陷,但其认定方法并不一致。对于设计缺陷的认定,应当融入部分过失责任的要素,以鼓励生产者持续提高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缺陷认定中对生产者过失因素的考量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本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仍需要对源自车辆硬件和软件的各类缺陷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严格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应当借鉴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功能性分类,并细化其认定标准,实现消费者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的平衡。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严格责任 “风险—效用标准” 设计缺陷 算法黑箱

从引言来看,作者将特斯拉的Autopilot视为自动驾驶,来引发讨论 —— 这当然是个错误,也说明了特斯拉误导宣传的厉害。

看一下作者的目的:

有鉴于此,本文以当前国内外发生的部分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案件作为切入点, 结合 《产品质量法》修改和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制定,系统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 及其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供确定的法律预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亦为立法如何回应人工智能的挑战提供系统的思考视角和经验借鉴。

引言之后,第一部分论述“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能与其设计本旨”,这是个技术讨论,我就。。。不摘抄文科视角了 O(∩_∩)O哈哈~

第二部分是讨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的认定,读完之后,实际作者讨论的是“自动驾驶算法(软件)”是不是产品,看作者的论述:

首先,对于软件程序等智力产品是否构成 “产品”及其生产者是否承担产品责任,我国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明确规定。从比较法上看,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 “产品”原则上仅面向各类有形动产; 而计算机软件虽然是自动驾驶汽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 并非经过加工的有形产品,故而缺陷理论能否适用于 ( 自动驾驶汽车的) 软件或者算法错误存 在争议。。。。

典型的例子诸如包含错误信息的导航软件和地图,因为导航 软件的错误指示,导致飞机坠毁;〔7 〕 以及与波音 737-MAX 的 “机动特性增强系统 ( MCAS) ”, 该软件本来是为了应对因更换发动机所可能导致的飞机失速问题,但因为传感器的错误导致软 件错误启动,并最终致使飞机坠毁。 。。

得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在 Way v. Boy Scouts of America 一案中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导航自身被直 接用于飞机的操作,不精确的数据直接导致了飞机事故的发生,就像损坏的罗盘或不精确的高 度仪导致飞机坠毁一样。

因此,借鉴上述论证逻辑,鉴于自动驾驶软件核心角色,其直接导 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自动驾驶软件可以被视为产品进而适用严格责任。

这一点中的比较法论述,稍微有些跳跃,主要是在传感器那个案例中,这已经不是纯粹的软件问题了;而导航及地图的案例中,导航和地图是两类产品,导航毫无疑问是产品,地图在中国按照百度四维图新诉讼的一审判决,也支持地图享有著作权。

第二点是,“商业软件”都是产品,这一点没问题:

将软件视为产品的第二个理由是,若软件在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批量销售,则该软件应当 被视为 “商业软件”,进而应当被视为产品,因为商业软件具有批量生产和规模化销售、生产者 处于控制风险的较好地位和具有分摊产品事故费用的较强能力等特点;〔12〕 当其缺陷导致消费者 受到损害时,应当适用严格的产品责任;〔13〕 这一观点也被 《美国统一商法典》所采纳。

商业软 件区别于专门为满足特定消费者 ( 尤其是企业) 需求而开发的软件,后者应当被视为服务,因 为该软件系根据客户要求而量身定做的,需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并须提供培训、维护等配套服 务。〔14〕 通过商业软件与服务软件的区分,并将商业软件作为产品对待,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消费 者的保护。

第三点是:

将软件视为产品的第三个理由是,软件构成了特定产品的一部分或者说是 “固有软件”,并 直接塑造了该产品的核心性能和特征,如安装了自动驾驶软件的汽车。

按照这里的论述逻辑,是能导向“自动驾驶软件”是产品么?似乎带来了个问题:到底将“自动驾驶软件(算法)”,还是“自动驾驶系统”(软硬件一体的总成),还是“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当然是都可以视作产品;但是这个“自动驾驶汽车”并不是拼积木的过程,和组装的PC机不同,其中有集成商的作用和价值,三者之间相互追责当然也都是产品;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来说只能到“自动驾驶汽车”这一级别。

作者的总结:

综上,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其设计所要求的安全目标之间仍然存在较大距离。虽然 自动驾驶系统主要体现为机器学习,但自动驾驶软件在车辆上的广泛安装和使用使其成为自动 驾驶车辆的固定构成部分,是自动驾驶车辆区别于传统车辆的核心特征之所在,因此,自动驾 驶软件所具有的缺陷应当被视为自动驾驶车辆自身的产品缺陷,并非生产者所提供的满足特定 消费者需求的 “服务”,应当由 《产品质量法》予以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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