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劳动关系协调员不少于120标准学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教师应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两个考评员。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报名电话:15269951901(同微信) 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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