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赔核保的专题,我们继续走入关于重大疾病采用最新治疗方式,不符合条款是否理赔的内容学习。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有这么一则公报案例为:重大疾病保险中主动脉疾病未按约定方式治疗,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部分疾病限定治疗方式导致的理赔纠纷并不鲜见。《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两本最常见的保险案例选均有收录。
收录的案例,无一例外,均判决保险公司应正常赔付。当然实际中也存在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
对限定治疗方式是否应该赔付,此前也有相关案例,所患疾病属于责任范围且可用约定方式治疗,那选用其他方式治疗,保险公司应正常赔付。
在此,25种重大疾病中有几种疾病约定了治疗方式呢?哪些容易产生纠纷呢?
一、约定治疗方式的重大疾病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中,有6种疾病约定了治疗方式。
1、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6、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异体移植手术。
二、保险公司拒赔为何不合理?
疾病为统一的定义,但是在实际中仍纠纷不断。产生纠纷的疾病主要为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产生的根源在于疾病定义限定手术方式为开胸手术。
以冠状动脉搭桥术为例,疾病定义中明确“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治疗严重的冠心病的方式有许多,除药物治疗外,血管重建的手术治疗就包含介入治疗(如支架植入术)和开胸的搭桥术。
开胸搭桥术创伤大,风险高,支架植入术创伤小,新型支架的出现也大大降低了再狭窄和支架内血栓的可能,可以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在这样的对比下,如果病情可开胸或介入,怎么选择?为了保险金选择开胸?
让被保险人陷入这种两难的选择,法院说不了!法院判决正常赔付,主要有如下观点:
1、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此前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或终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的规律。
2、 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备注:《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含有轻症的重大疾病,通常会包含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主动脉介入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慢性肾功能损害- 肾功能衰竭期等。
保险公司选择的处理方式不是不赔,是换一种赔法,这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纠纷。
当然对于此前已承保的产品,没有轻症,那么赔不赔呢?
除了引入轻症,其实更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修改疾病定义,取消对治疗方式的限定,通过其他指标等限定疾病的严重程度。
最后回应一下文章标题: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接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定。
补充: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七辑):心脏瓣膜手术纠纷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八辑):主动脉手术纠纷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主动脉手术纠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冠状动脉搭桥术纠纷
保险理赔是很值得研究的话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成为专业的保险人,加油[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