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需要业委会办理备案事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需要业委会办理备案的事项包括:

1、业委会成立备案(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情况等)

2、业委会的变更备案(业委会成员变更备案等)

3、业委会任期变更备案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5、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备案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及资料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由社区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延长任期的决定后1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区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公安机关准予刻制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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