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

随着我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工作都离不开网络,互联网已经成为来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成为来重要的当下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今年来,我国把互联网信息安全当成重中之重的主要任务之一。再加上习近平主席多次在重要场合提到良好的网络环境的重要性,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内容的建设,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营造洁净清朗的网络环境。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隐私权相关概念的梳理,总结出互联网隐私权的概念以特点,并从当下的现状出发,探究当下我国互联网状态下,我国隐私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总结出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对我国的借鉴。
(一)隐私权的概述
以学术界的观念来看,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的下级概念,是维护隐私的权益,其中心内容是对本人的隐私 按照本人的意志停止支配。隐私权所维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恣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知悉、搜集就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形式。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特征
1.进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荫蔽性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决议了网络环境下进犯别人隐私具有很强的荫蔽性。互联网上显现的辨认罪犯的信息常常是 虚假的,罪犯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躲藏本人的身份信息。此外,网络的技术特性极大地便利了数据(包括个人数据) 的搜集、处置、存储、传播和运用。网络的技术性使得普通网络用户与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存在技术差 距。而这一技术差距使得普通网络用户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非法披露个人数据被传播或运用。
2.进犯网络隐私权的义务承当主体具有多元性
在网络环境下发作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义务主体不只仅是直接的普通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效劳提供者应用 网络损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依据《侵权义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二者承当义务的前提是有区别的,网络用户 应用网络损害别人民事权益的承当普通侵权义务,关于网络效劳提供者,承当义务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为前提。
3.进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
网络技术提供了隐私维护,使得隐私更容易遭到网络环境的毁坏。同时,与理想环境相比,隐私权维护和隐私 权侵权方式呈现了新的问题,使得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侵权愈加复杂多样,如电子邮件地址等。域名能否是网络环境 中独一的信息,如IP地址,属于隐私权问题,需求重新界定隐私权的范围。另一个例子是提供网络访问、信息发布 4渠道、发布功用、网络索引、编译和归档、阅读、搜索弛缓存,为超文本搜索引擎提供技术支持效劳,以及其他可 能触及进犯隐私的中介效劳。换句话说,互联网上进犯隐私的方式愈加复杂多样。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评价网络通 信能否为非法行为。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性使得难以肯定传播水平、经济损失等损伤结果。
4.侵权的空间具有特定性
进犯网络隐私权,与理想生活中的进犯隐私不同,进犯互联网隐私的客体应该是应用网络作为信息载体。在实 践中,进犯隐私权的主体是普遍的,能够是任何人,也能够是其别人,但是,网络隐私权的空间是详细的、共同的 也是独一的,即网络。随着网络技术的开展,互联网用户简直能够自在地从网络上的任何人那里获取细致信息。这 种对网络隐私的恣意进犯将招致网络上的各种侵权行为。如今的网络技术曾经开展到网民简直能够随意的在网络上 人肉到任何一个人的细致信息,这种在网络上随意进犯别人隐私权的这种行为,随后很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是 网络上各种漫山遍野的咒骂,可能在被进犯的人还没有来得及解释之前就曾经被由于在网络暴力中,因而维护网络 隐私权如今曾经到了火烧眉毛的地步。
5.侵权的跨地域性和国际性
由于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来隐私权的主题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也导致来,个人的隐私权可能会被网络上不同地区的人群所侵犯。由此可见其侵权行为具有跨地域性和国家性。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1、人身侵权
个人人身权的侵权指的是,个人的信息被他人恶意采用病毒、恶意代码,非法披露、公布、恶意传播等行为。个人因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而造成个人人身的侵害。
2.侵犯商业公司
侵犯商业公司指的是网络上利用侦探技术、人肉搜索等方法刺探他人公司机密,非法获取他人公司商业机密等。
3.侵犯当地软硬件设备
供应商为了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一些软硬件制造商在他们销售的产品中埋下种子。
4.侵犯网络提供商
网站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转移或关闭客户的电子邮件,导致客户电子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泄露。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应承担在网站上向他人发布侵权信息的义务。
5.监控和窃听网络所有者或经理。
监听与窃听,指的是在不被个人知晓的前提下,非法利用网络监听他人计算机,获取个人私密信息。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1.易侵权
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网络IP也具有多样化,网民上网具有很大的隐匿性,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导致来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制止。
2.侵权主体定义困难

侵权主体的定义非常困难。由于网络个人隐私权侵权,可以通过很多的技术手段来避免被发现,导致来侵权的主体身份很难以确认。主要是指受害者难以收集证据来证明其有害行为。用户通常以他们不真实的名字出现在互联网上。这种匿名性使得受害者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者。与此同时,网页总是不时更新,即使受害者被筛选,网页也准备好了。只要侵权人拒绝供述,就很难获得5份证据。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现状
自2009年以来,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就非常重视了,根据我国2020年的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网名规模已经高达9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高达59.6%,手机网民规模更是高达8.17亿。手机上网成为了人民上网的最要渠道之一。对此,我国针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列入来国家重点解决问题。其中我国《民典法》明确规定了处理破坏私人生活和平的案件,如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等干扰他人私人生活的案件。
区域限制的特点与网站之间的无限联系,使危害行为的实施和结果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区域和国界。这些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执行也将涉及国际私法问题,使网络环境中公民隐私权的维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存在问题
从个人意识层面上来讲,我国对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分析和讨论的起步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讲比较晚,而且还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都非常的弱,因此直接的造成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不重视,隐 私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空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更加的薄弱。
从行业自律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大部分的网站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都很低,缺乏对这方面的重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规定本网站的隐私要求,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也任其随意发展,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是监督,也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形成一个严谨的法律体系,不能够完整地把各个方面联系在一起,不能够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域外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及经验分析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1、美国实行行业自律模式的社会背景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起源国家,其在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也做的非常好,一直以来,美国都是一个非常重视技术改革,技术创新的国家,为来保障个人隐私权,保住个人信息安全,美国主要采取的是自由竞争的模式。美国的法律和美国政府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管控相对较少,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业内人士自主自律的推动个人信息安全的发展,其也是充分的尊重来宪法的立法原则。由于美国人崇尚自由和自律,对此行业自律也成为了他们信息安全的主要模式。
2、美国实行行业自律模式具体操作
美国在没有具体立法的情况下在私营企业引入行业自律机制。它为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行业组织制定了内部规则,并呼吁行业在促进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同时遵守行业规则和自律。这是美国独一无二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对工业发展并非完全无动于衷。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出,在行业自律机制下民间企业居于领导地位,应防止政府对民间行业不正当的干涉与限制。在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应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可预测、简单和适当的法律环境,确保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因此美国采取保护行业纪律的方法,来避免阻碍信息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和法律。这不仅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充分利用,而且能帮助各行业制定满足其需求的具体标准。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1、欧盟践行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
欧盟所采用的法律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社会背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盟的群众对监视和控制充满来仇恨,所以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显得尤为关注。同时也因为人们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人员,也导致来其在法律法规的隐私保护方面显得更为健全。但是由于欧盟的成员国较多,各个国家对于隐私权的观点不同,存在的各个不同的观点,导致了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待隐私权所采取的的态度也不一样。
2、欧盟对网络隐私权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欧盟与美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欧盟比较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更加倾向于通过利用法律来保证个人的隐私安全,对此,欧盟成员国一直通过来欧盟议会于1995年11月23日通过了《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明确规定了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管理办法。保证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欧美两种模式的评析与借鉴
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优缺点
美国政府一直采取“少干预、多自律”的管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他们只是最低限度地干预,促进民营企业、企业和网民的自律。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行业自律体系相对完善,自律范围包括电子商务、版权、隐私、在线恶意信息管理等。产业自律在美国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团体、组织和联盟,通过各种自律手段,直接或间接协助政府管理并与政府合作,促进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美国模式强调的是“行业自律、少监控、少管控”,这需要非常良好的民众基础才能实行,需要大部分人都具有信息安全是重要的共识。虽然这种模式对于美国的信息安全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是行业内通过自律的方式就能够促进跟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断完善,但是很明显的缺点在于,其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更多的以来行业内自发的推动,政府管控力度难以把握。
2、欧盟法律规制模式的优缺点
欧盟支持常规模式,而且高度重视保护和尊重个人权益。该模型定义了互联网工作人员在收集用户数据和保护 互联网隐私方面的不同行为,并受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 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因此更容易保护互联网的隐私。然而,这种模式的负面影响也很明显:它当然增加
了网络生产者的法律义务和过度责任,并增加了以网络服务人员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费用。甚至损害了信息产
业的利益,阻碍了网络的发展。
3、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借鉴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工业自律在中国的互联网和相关工业治理舞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互联网协 会发布行业自律大会,组织自律活动,设立行业自律贡献奖,成立反垃圾邮件系列组,宣布相关法规,成立行业委 员会,设立非法恶意信息举报人中心,设立电话、网络、邮件投诉受理等手段对国内互联网及相关行业进行管理和 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美国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为进一步完善产业自律环境建设,应从国家 现实出发,分析我国现有的优缺点,重视和加强产业自律的实施,防止、遏制和消除互联网对社会的危害和负面影 响,纳入社会管理的可控范围,以健康积极的方式向前发展。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管理中促进施工,逐步形成内容 7管理、产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前期审批与后监督相结合,技术块与舆论指导相结合,分类管理与地域管理结合,政府管理与产业自律结合,在线监控与线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管理机制;探索符合网络规则的公共管理、法律 管理和科学管理模式,我国的国情和国际实践已成为研究的关键。

五、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现的建议
(一)提升网民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下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当前我国的网名主要为80后、90后、以及年轻的00后,这些群体,他们在主要通过手机以及电脑的渠道进入互联网,由于他们的年轻较小,以及在网络上时间不长,导致了很多一部分的人都缺乏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导致来很多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在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时候,公民也缺乏相应的意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对此,我国应该极大对公民的信息安全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到个人隐私被侵犯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普及更多有效途径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对此,作为网名也可以通过经常删除cookie,在安全的网络上上网,形成良好的个人上网习惯,保证个人隐私权。
(二)构建良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环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各行业的应用,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自律环境。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背景的不同,网络管理的形式也存在一定差异,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自律措施也有所不同。繁荣的国外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自律措施为我国提供了成功的经验。经过比较分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肯定适合我国的产业自律形式,建立健康有效的产业自律环境。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公众言论有软约束,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把一些根本性的网络伦理提升到严格约束。从网络道德建设入手,加强网民道德建设和相关行业自律。不同层次的行业自律有不同的形式:强关联行业在互联网高频消费运营过程中需要互联网支持,需要来自专业组织的支持和监督,停止基于行业标准的限制,行业自律范围具有普遍性,迫切需要行业自律和互联网应用监管;弱关联行业方面,他们对互联网的需求较低,与互联网互动的深度和广度也低于强关联行业。根据互联网的应用,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构建适应网络发展需要的隐私权基本法体系。
针对我国当下对于隐私权保护法律少,内容不全,以及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需要通过加强立法管理,通过积极收集当下,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行程典型的案例,保证我国法律做到对症下药,保证各种隐私权被侵犯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首先在设立新法律的过程,必须清楚的认识和归纳出当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归纳出当下互联网发展中可能遇到的主要矛盾,整理出关键问题所在,通过在基层部门设立反馈机制,将不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把日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及信箱等渠道把具体的难题反馈到上一级,部门的领导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归纳总结,将实际执行出入境管理实践中不能解决的问题,统一汇总到,国家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在根据实际考察,核实具体问题的存在,采用科学的办法对探讨出一有效解决现在困难的办法。
其次设立新“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需要明确法律的管理目标,对于任何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来说,都应该明确其设定的出发点,服务的目标,以及根本的执行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制定新的“一带一路”企业破产知识产权法治管理办法,是为了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是为了解决“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主体参与者、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权益,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促进网络的安全发展。在设立新的法律中尊重人权是最进出的原则,人权必须提到一定的高度上来,所以的立法的前提都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为前提。

(四)完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的,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权和隐私权。此外,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保护网络隐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但我们知道,没有区域性的网络限制,许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的。这些地方性法规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权。为了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数据保护立法,未来有两个策略:一是制定具体的[0x9a8b];对网络信息和网络隐私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次,在时间和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作《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采取何种立法,都必须规范以下内容:个人数据收集行为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保密义务、数据收集者的保密义务、数据保护权的内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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