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11

四川南充的陈某在餐馆与朋友聚餐时喝了5瓶啤酒,意识到饮酒后不能驾车,当晚便让朋友帮忙开车回家。次日早上8时,陈某驾车去上班,途中被交警拦截。经查,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驾驶。

醉驾入刑,对于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顽疾的治理效果非常明显,全国醉驾案件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实践中,对“延时醉驾”甚至“隔夜醉驾”是否为罪、如何处罚,分歧较大。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来看,虽具体情形略有差别,“隔夜醉驾”都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种“醉驾一律入刑”的做法是否恰当呢?任何一种犯罪构成,都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醉驾的客观方面采用了单一的衡量标准,即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醉驾中的“隔夜”情形,从客观方面上,仅仅具有“时间段”性质,并不影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因此讨论“隔夜醉驾”是否为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

危险驾驶罪与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便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极易混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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