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那些事【法与行】

王海打假案

 王海,1973年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常务总裁。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等书。自1995年开始尝试“疑假买假”(即所谓的“知假买假)引发“王海现象”大讨论至今,王海投身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事业已经近8年。王海近8年的打假努力,不仅从制售假者那里为国家和消费者挽回了损失,更唤醒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第49条深入人心。

 (1)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2)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原告王海分两次在被告天津伊势有限公司购买了5部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无绳电话机,每部价格2920元,后于1996年9月20日以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使用等理由要求被告退货并双倍的赔偿,被告认为原告王海购买该种无绳电话机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退货及赔偿,原告遂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5部索尼无绳电话机,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除返还原告所购无绳电话机款,并增加一倍货款赔偿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那么,“王海现象”案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关于双倍赔偿金适用的具体条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双倍赔偿?

 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

 《消法》)1993年颁布以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当前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频频受侵,有的人便以“打假”为己任,依照《消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

 “王海现象”。但在审理“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中,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太一致,有的支持消费者主张,有的则相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法律的可预见性受到了严重破坏。究其原因,不外两点:一是对消费者的界定,二是对商家销售假货行为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何为“生活消费需要”,该法未做出更加详尽的阐释。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就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仅对社会公众而言,特别是民事领域;对于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而言,恰恰相反,法律未做出规定的就是禁止的),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指导,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消费者购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一律受《消法》的保护。所以,本案中的王海应该是消费者。

 《消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就是给予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以特殊的法律保护。知假买假这并不因为具有识别商品真假的能力而成为与经营者相匹敌的强者,同样应由

 《消法》给予特殊的保护。买假者的涌现,不仅仅是社会产生了这种需要,而且也是公众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好体现。他们不仅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而且也在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摘编自《法律基础案例》大连理工大学组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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