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6


“朱某系法学院退休教授……吴某经其同意将其讲座录音并整理成文档”→朱某的讲座是口述作品,朱某是著作权人;吴某的行为并没有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应属于复制,故吴某不是著作权人。


        “陈某对该书的专业术语做了详细批注”→“批注”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和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行为,因此产生了新的演绎作品,陈某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国法制出版社经授权专有出版了《法治之路》”→中国法制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对版式享有出版者权。


        “讲法网站将《法治之路》重新排版并制作了电子文档上传至网站”→①讲法网站没有使用法制出版社的版式;②讲法网站未经授权将《法治之路》的内容复制并上传至网络。


        按照“侵权一招鲜”的逻辑分析。


        第一步:确认本案中的各个权利人①朱某是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陈某是演绎后《法治之路》的著作权人。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作品内容进行盗版(复制+发行)、演绎、改编、上传至网络等行为。②吴某将讲座录音整理成文档的行为是复制,吴某不是著作权人。③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第二步:判定本案中各第三方行为的行为定性进而判定应得到谁的授权,及是否侵权。


        讲法网站“将《法治之路》重新排版”说明其未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没有侵犯法制出版社的邻接权,D项错误。


        讲法网站将改编后的《法治之路》“制作了电子文档”属于复制行为,“上传至网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作者朱某和演绎作者陈某的著作权,A、C两项正确。


        吴某将朱某的讲座“录音并整理为文档”只是复制行为,并没有独创性,吴某不是著作权人,讲法网站的行为没有侵犯吴某的著作权,B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你可能感兴趣的:(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