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效力——崔建远《物权法(第五版)》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权利推定:

1、占有权利的推定,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例如,甲

以行使所有权的意思占有某小提琴,推定甲有该小提琴的所有权。乙主张该小提琴归其所有

时,必须举证推翻。


2、占有权利推定效力:

①受权利推定之后,占有人就自己具有占有权利,可不负举证之责。因而,有权以此推定对抗他人就该占有物权利的争执。只有该争执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而占有人却没有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才负举证责任。

②权利推定的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有权援用。

③直接占有人可以援用关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推定。


3、占有权利推定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境外的学说)

A、减轻欲推翻权利推定者的证明责任。此项反证只需要依据所有证据调查的结果和全部辩论意旨,足以产生推翻推定的心证,即为充分;或者反证若能证明有某种与受推定的权利状态完全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存在时,就足以推翻该项推定。

B、占有权利推定在人的方面受到限制。占有人的占有属于移转取得的,对于为移转的前占有人,不得主张权利推定。

C、占有权利推定在物的方面受到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得适用占有权利的推定


(二)占有回复关系(占有人——所有权人关系碎片)

1、概述、基本性质:

(1)占有人无正当权源占有权利人之物,该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该占有物

(2)占有回复请求人,不仅指所有权人,也包括其他具有回复关系请求权的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遗失人等拥有占有权源的占有人。

(3)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占有回复关系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例如,债权让与(《民法典》第 545 条以下)、违约责任(《民法典》第 577条以下)等

(4)优惠善意占有人:《民法典》笫 459 条规定,对于因使用占有物而造成的损失,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反面推论是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就善意占有人而言,即使依据《民法典》笫 1165 条等规定,善意占有人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按照《民法典》459 条的规定,也不应如此处理。这表明,《民法典》笫 459 条的规定排除了权利人对善意占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规定优先于《民法典》笫 238 条、第 1165条等规定的适用


2、孳息的返还:占有人,不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占有占有物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也应当返还给物权人(《民法典》第 460 条前段)。


3、必要费用的偿付:按照《民法典》第 460 条后段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就该规定作反面推论,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必要费用的偿付。

必要费用的认定:所谓必要费用,是指维护占有物所不可或缺的费用。所谓维护,包括保存、管理和必要的维修或修缮。


4、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 459 条的规定免除了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第 461 条却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有限的赔偿责任(或曰定限的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将以因占有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采取的是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则。 (2) 恶意占有人,在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后,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补偿的,还应当再赔偿这部分损害。采取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三)占有的保护:自力救济与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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