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
B
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C
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D
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故A项正确。
本案中,检察院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是其进行推理的大前提,而案件的事实则是推理的小前提,检察院以此认定周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故B项错误。
表面上看起来,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显然是有关“法律事实”的问题,这一点毫无疑问。不过,必须注意,法律事实本身必然具备规范属性,而非纯粹的“事实”判断过程。例如,张三导致李四死亡是不是故意杀人的问题,并不只能通过证实“导致死亡”的事实出现,就证明张三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必须得进一步参照法律上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大家要记住,在法律人的工作过程中,没有“事实”问题需要解决,任何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参照,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就本案来说,大家可以试想,法官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就真的意味着鲁某的重伤残疾不是周某的行为引起的吗?谁都没有时光机,不可能穿越回过去,客观事实注定是一个不可能彻底被还原的历史之谜,作为法律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只是一个法律人根据有限证据材料对过往事实的推测或法律认定而已,这种推测完全可能跟真实情况不相一致,这种不一致,甚至在案件事实被认定出来的那一刻,就已经被所有人明知,典型如美国辛普森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存在绝对的客观标准,真正的事实胜于雄辩,但案件事实却可能因为法律人的雄辩而改头换面,案件事实认定的模糊性和可争辩性,为法律人才能的发挥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故C项错误。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法庭所主持的调查和辩论活动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判断的过程,即是为演绎推理确定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过程。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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