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房屋出售权利人员购买房屋,购房人对房屋拥有权利吗?

问:律中侠经过朋友的介绍向玉芙蓉购买房屋,但律中侠在向玉芙蓉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发现该房屋不属于玉芙蓉所有,房屋属于玉无双所有,那么律中侠对该房屋拥有权利吗?

答:根据不同的情形,律中侠对该房屋的权利会产生不同的情形。

(一)若玉芙蓉是以玉无双的名义与律中侠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且建立该买卖关系的事实得到玉无双的同意,则律中侠可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玉无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实际上与律中侠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是玉无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若玉芙蓉未经玉无双授权与追认,擅自将玉无双的房屋出售给律中侠,此时玉芙蓉为无权处分行为人。

在一般情形下,因玉无双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保障玉无双的物权,玉无双有权向律中侠追回该房屋,但律中侠与玉芙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以玉芙蓉的无权处分而无效,因该合同是律中侠与玉芙蓉双方之间基于合意进行签订的,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但因玉无双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向律中侠交付房屋,律中侠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玉芙蓉的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即律中侠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不知道玉芙蓉是无权处分人,购买的房屋是在正当的场所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正当的方式进行购买,且是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购买房屋,并不是以过分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或者未支付费用进行购买,且案涉房产已经登记在律中侠名下,为了整个交易环境的有序进行,避免市场交易难度的增大,避免增加交易者的审核责任,律中侠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玉无双作为房屋所有人无权向律中侠追回该房屋,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玉芙蓉要求损害赔偿。

房屋购买人为了保证能够正常的收到房屋,应该对房屋出售人是否有权出售该房屋进行核实,并应通过的正当的场所、正当的方式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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