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一篇《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以下简称《最惨创业者》)在创投圈刷屏,引发了投资机构和创业者争相讨论。
文章作者郭建自述称:2009年,郭建创办了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任远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并引入杭州科发基金入股;2014年11月,于任远和科发资本联合,要求郭建辞去总经理职务并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于任远;2018年末,科发基金以雷龙公司未完成对赌为由,起诉要求郭建承担回购义务3800余万元。
现在,一审、二审郭建均败诉,银行卡和房产都处于冻结之中。
文章发出后,阅读量已近百万,郭建得到了很多热心人士的声援和建议。针对此事件,B座12楼采访了郭建本人、法律界人士和部分投资人、创业者,各方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01对赌责任与经营控制权,挂钩吗?
在文章中,郭建反复强调,对赌责任应与经营控制权挂钩,自己已经“净身出户”,不应再承担相关责任;在庭审中,郭建一方也将此作为己方的主要抗辩着力点。
但问题是:郭建并没有通过书面文件将这一点确认下来。
在2014年3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于任远将其持有的公司7.5%股权、郭建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作价1300万转让给投资人。也就是说,郭建已从中套现325万。
协议约定,如果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要求于任远、郭建回购乙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a)公司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本补充协议1.1条所述承诺目标60%的;(b)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成功上市,或者上市存在实质性障碍而无法上市。
业绩承诺条款(由受访者郭建提供)
而在2015年8月郭建将公司股份转让给于任远时,郭建原本有充足的理由要求科发资本与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终止此前的对赌义务,或明确对赌责任已随股份转让给于任远。
但最终,郭建因为投资人的一句“口头承诺”就放弃了签署书面协议:
“他说我们科发都书面同意你股份全部转让掉了,你都没有股份了,我们怎么会要求你回购,凭什么要求你回购,不用如此麻烦…… 由于当时也有其他人在场,也觉得法理如此,所以我就信了他的‘鬼话’!”
对此,风险投资领域资深律师、盈动资本顾问律师黄明豪分析道:
“郭一方认为,郭的回购义务应以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前提,一旦郭自公司离职,则相应的回购义务应当消弭。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在实践和法理上并没有扎实的支撑。
风险投资合同中,比较惯常的做法是将整个创始团队作为回购义务方,且各方相互连带承担回购义务。一般而言,创始团队各个成员之间并不必然会或者说需要形成一致行动安排。假设存在一个非实际控制人、非股东、非公司高管员工的第三方愿意于合同中承担回购义务,在法律上亦不禁止。
其二,从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来说,存在明确的合同当事方是一个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而是指向实际控制人这样一个不确定的当事方,则合同本身便不成立。在该案涉及的合同订立中,各方的意思表示准确,且已经达成合意,回购义务的承担方应该是明确的。杭州中院的判决说理中,也强调了这一点。
这个案子双方博弈的焦点,特别是郭一方应发力予以证明的一点应是,其在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并退出公司经营时,投资方是否已经豁免了其回购的义务。遗憾的是,郭一方没有充分地挖掘在该点上的证据深度,当然也可能是确实没有证据证明。”
郭建与投资人往来短信截图(由受访者郭建提供)
02创业要“睁大双眼”,不能“蒙眼狂奔”
复盘整起事件,除了对对赌义务的认识,还有几点值得关注:
1. 创始人认为,对赌协议是“常规配套”。
首先,对赌并不是法律必须。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润接受B12采访表示:“对赌本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即当事人之间根据企业未来不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对各自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一种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对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遏制被投资企业控制人虚增资产价值,常见于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资产,以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在清澄君的《硅谷无对赌》中明确指出,对赌是地地道道的国产货,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六年前,在三重对赌协议的连锁冲击下,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不得不“净身出户”。在现实经验中,投资机构与项目方的对赌虽然常见,但并非必须,且应有相应条件进行约束。
答魔数据创始人张羽认为:“创业者签署投资协议需要谨慎,回购和对赌条款不是不能签署,但要把握尺度。”
SegmentFault思否CEO高阳评价道:“对赌协议对创业者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是比较致命的,投资机构和创业者之间合作要互相遵守契约精神、互相成就。一方如果打破平衡,很容易就会出现问题,一般都是双输的局面。”
2. 创始人与合伙人平分股权。
创业之初,郭建找到前公司领导于任远,对方投资了50万。出于对于任远的感谢,郭建选择将股权平分,”我俩各占45%,剩下10%给员工。”而之后引入投资机构后,于任远和杭州科发基金一起占股已经达到53%,郭建形容自己“天真”,“没有意识到两个同学站到一起我就出局了的危险事实。”
创始人与合伙人平分股权,容易导致创始人失去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导致的创始人被“扫地出门”也屡见不鲜。在该事件中,郭建2014年5月就被拿走了公章,直到11月董事会才意识到对方想要实际控制权,不得不说是对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不负责任。
集智学园联合创始人兼CEO张倩形容自己看到这个事情后“很难受”:“创始人轻易放弃了自己创办的公司,创始人就是公司的灵魂,公司也是创始人的亲生孩子,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也是创始人的责任。”“灵魂没了,一堆行尸走肉而已。”
3. 公司没有专业法律团队。
采访中,郭建告诉B12:公司的法律顾问是科发委派的,公司与科发共用法律团队。创始人过于相信投资人,公司甚至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也为今天的一切埋下了祸根。
文章中郭建写道:“每当我回首往事,觉得最悔不当初的就是我太容易相信人了,尤其是某些衣冠楚楚,看上去人五人六的投资人,事实上他们的专业与操守都不配获得这个社会的赞美与尊重……”在之后股权转让时,郭建也因投资人的口头承诺轻易放弃了书面协议。
实际上,投资人投资项目是出于利益,本不应过于抬高与轻信,必要的法律程序是不能省却的。投资人与项目方是合作关系,文章发酵后,许多投资人也在朋友圈转发了该文,并提醒创业者在融资合作的过程中注意法律风险。“重大问题咨询一下法律顾问是有必要的。”某投资机构合伙人表示。
黄明豪律师总结道:“这个案子反应了很多创始人风险意识的欠缺,不仅仅是合同法律风险,更是证据风险意识不够。在企业经营风险规避上,要抛弃自我构建一个以‘讲理’为中心的事实,始终在关键问题上提高证据意识。
合同订立、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应是一个严谨和严肃的程序,在自己的公司和项目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逐步创造条件补足短板。”
股权转让及清算邮件(由受访者郭建提供)
二审败诉后,郭建表示,他会继续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实际上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郭建已不存在上诉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事件中,雷龙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学生贷。创道投资咨询创始人步日欣根据2016年的《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郭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现:“郭建在任职期间,实际控制的爱财公司从2014年9月开始经营爱学贷业务,与雷龙公司经营的学生贷业务构成直接竞争。而且郭建已实际负责竞争对手爱财公司市场渠道工作,并从雷龙公司挖人过去。”
关于本案的后续,B12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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