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的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最高检: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明确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防止办案拖延,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未开展侦查实质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公安部:对于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不再提请逮捕。

在10月24日,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后,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意见》中专门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到,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安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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