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情——浅析火灾的法律责任


一、大连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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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时间

金普发布于8月27日 17:41发布微博:

8月27日16时许,位于金普新区金马路西山入口处的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情。接警后,金普新区各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消防、应急等部门赶赴现场,目前正在组织救援。从目前掌握情况看,暂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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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的起火原因

金普发布于8月27日 19:01发布微博:

凯旋国际大厦是一栋公寓楼,目前在住共419户,818人。火灾发生后,经社区电话联系和消防逐层摸排,暂未发现被困人员,暂无人员伤亡。

现在初步掌握起火原因为,今天下午16时许,19层一住户家中着火,业主前往物业求援,物业到达后,房间里已全部充满浓烟,随后报警。

目前人员摸排及火灾救援工作还在进行。大厦供电及燃气均已切断,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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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已扑灭

金普发布于8月27日 23:43发布微博:

经多方力量紧急救援,截至23时,凯旋国际大厦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明火已被扑灭,现场正在清理残火,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人员开始进行火场清理和隐患排查。有关专家已抵达现场,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另据了解,其他善后工作也已有序展开,楼内住户均已妥善安置到宾馆等临时居住场所。

二、火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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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火灾所有责任划分工作需依照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基础开展。如果火灾受害人或责任人任意一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提出复核。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双方均无异议,公安机关会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方事故责任,对其作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认定,从而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受害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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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起事故的房屋所有人依据《民法典》应承担财产侵权责任,赔偿邻居损失,但这一法律责任是建立在房屋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如果《火灾事故认定书》未确认火灾房屋所有人为事故责任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经《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系因他人纵火、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应向相应责任人要求承担责任。总之,依据不同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可以向不同责任人主张权利,受损邻居的权利可以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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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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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1、放火罪和失火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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