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3.3所有权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一、共有

1、共有形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3、共同共有

总结

【例-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 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 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 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 4人

B. 3人

C. 6人

D. 5人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例-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事项。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 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 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 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

(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甲把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电脑丢失于商场,被丁拾得。

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2:电脑所有权归谁?

网校答案:【分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电脑所有权属于丙。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电脑的所有权。

②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2】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3】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①一般动产以交付时为准,交付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②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③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物权已经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解释】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甲对该画为无权处分,丁为善意,已支付相应对价,且已完成交付;丁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无论乙、丙是否对甲的擅自处分行为进行追认。

【例-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 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 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 若乙将手机以3 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 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 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 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 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选项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在本题中,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所付的费用。

(3)选项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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