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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鼓励支持影视剧组来石拍摄扶持措施

(试行)

 

为对外宣传推介石狮,提升石狮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加快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带动本市旅游和消费市场,根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新广〔2016〕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狮市鼓励支持影视剧组来石拍摄扶持措施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来石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剧组或影视公司;

(二)为我市积极对接引进影视剧组、影视资源的企业单位;

(三)本市影视演员培训机构。

二、本措施中的影视作品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电影、电视剧和大型综艺节目。

三、本措施所需的扶持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影视剧组以我市为主拍摄地,并在我市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10天,拍摄期间在石狮发生的食宿交通、道具采购、场地及设备租赁等费用,凭我市正规税票,每部按总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奖励,单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综艺节目按每期计算。

五、影视作品属于正面反映石狮题材、主线讲述石狮人物故事的,具体奖励如下:

(一)片名中突出“石狮”城市地名的,每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电影作品在全国知名院线首映的,每部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在优酷、土豆、爱奇艺、乐视、腾讯、搜狐、芒果TV其中一家或多家知名视频网站首播(未在全国知名院线公映),其浏览量、点击率及口碑较高的,每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院线和视频网站播出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三)电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每集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

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其他时段、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和省级卫视(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级卫视台)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优酷、土豆、爱奇艺、乐视、腾讯、搜狐、芒果TV其中一家或多家知名视频平台首播(未在中央电视台频道和省级卫视播出),其浏览量、点击率及口碑较好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电视台和视频网站播出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六、影视作品不属于本措施第五条列明正面反映石狮题材、主线讲述石狮人物故事的,但在主片中多次突出展现石狮城市名称,多次突出体现石狮标志性建筑并重点介绍石狮风土人情、自然资源、产业优势,属于树立石狮正面城市形象的,视出现频率和影响力等情况,每部给予10至30万元奖励。

七、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知名大型综艺节目在我市专题拍摄,播出后视节目知名度和影响力,每集一次性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

八、来石拍摄的影视剧组将服装交由我市注册纳税企业生产加工的,按成交金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申报本措施的影视作品,在宣传材料、成片片尾、花絮中,需将我市列为鸣谢单位或协助拍摄单位。

十、第四条和第八条情形申报时间在拍摄结束后一个月内;其他条款奖励在作品上映或播出后申报。

十一、本措施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引进落地石狮拍摄的影视作品,可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政策。

十二、本措施由中共石狮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提出奖励意见后予以兑现。具体申报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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