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与“借条”的相关辨析

一、“欠条”与“借条”的法律性质:

1、“欠条”,又称为“欠据”,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现代汉语词典》规定:“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

在债务人出具欠据之前,双方有经济往来,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在先,欠条形成在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款项;或者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拒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才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这种“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欠条对应的基础关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

2、“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本身就是借款、借物合同的凭证,因为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借物合同。《现代汉语词典》规定:“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映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给付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出具借据,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就是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所以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二、“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

对于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和借据的诉讼时效,通说上没有争议,认为还款日期到期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的欠据和借据,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欠条出具的时间不同,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同:

1、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也明确: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3、当事人之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始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所以在该欠条的签订之时,就应该计算诉讼时效。

借据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借据中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借款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三、“欠条”与“借条”计算利息的标准:

对于普通的“借条”来说,如果对利息有约定,就从其约定,只不过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息限制24%。没有约定利息,可根据司法解释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

对于普通的“欠条”来说,如果对利息有约定,就从其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约定利息的限制一般也是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利息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通常对于“欠条”的利息主张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但是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的欠条,其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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